67 法官甲之配偶乙為律師,同住在法官甲之職務宿舍內。乙時常利用甲上班不在宿舍內之時間,在該 宿舍內接見委任人。某甲發現上情,以如何處置為宜?
(A)若乙係利用其夫之身分、名望等牟取委任人之信賴,則應禁止乙在宿舍內接見委任人;若無此情 形,即無禁止之必要
(B)若乙受任處理之案件非其夫甲審理者,甲既毋庸迴避之,自無理由禁止乙在甲之宿舍內接見委任 人;惟法官甲仍以避免在場為宜
(C)若乙之委任人不知其處所為法官職務宿舍,則可接見之;倘乙事先已告知委任人其處所為法官職 務宿舍,或委任人已自行知之者,則應禁止乙利用該處所接見委任人
(D)放任乙在法官職務宿舍接見委任人,易使委任人及通情達理之旁觀者看來誤以為乙及其委任人可以在 案件之處理上享有特別之待遇,不論事實上有無此不當情形,均不容許乙繼續利用宿舍接見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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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2), C(21), D(268), E(0) #68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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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倫理規範第五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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