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2 條之規定,本保險投保單位應彙整職業工會會員(如自營作業)、漁會甲類會員身分之本保險欠費被保險人,並「依法」彙整成冊。試問,「依法」之期間,為下列何者?
(A)每年 6 月及 12 月
(B)當月
(C)次月
(D)每年 1 月及 6 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61), C(19), D(4), E(0) #3179419

詳解 (共 1 筆)

#6220418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2條第2項
第七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彙繳當月份保險費時,列報被保險人欠費名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