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未滿 200 人之事業單位,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及工資達多少金額以上, 得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A)新臺幣五百萬元
(B)新臺幣一千萬元
(C)新臺幣二千萬元
(D)新臺幣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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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0), C(10), D(0), E(0) #3179423

詳解 (共 1 筆)

#6220419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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