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依據《特殊教育法》,臺南市政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應設立下列何種單位?
(A)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C)特殊教育諮詢會
(D)特殊教育申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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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2), C(85), D(0), E(0) #3446254
統計: A(16), B(42), C(85), D(0), E(0) #3446254
詳解 (共 2 筆)
#6605312
以下列出選項中各個委員會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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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特殊教育法》第六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
(B)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
(C) 特殊教育諮詢會: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2.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C) 特殊教育諮詢會:
《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D) 特殊教育申訴委員會正式名稱應為「申訴評議委員會」
(D)
第七條,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並由學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再申訴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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