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依目前我國法令規定,特殊教育學生的合法鑑定是由下列哪一單位負責?
(A)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B)公私立醫院
(C) 地方衛生局
(D)地方特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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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3), B(681), C(54), D(6528), E(1) #21524

詳解 (共 2 筆)

#362269


 家長應如何據法以爭?學習障礙學生鑑、安、輔不是夢

    長期以來,學障兒的家長在我們的教育環境裡得不到任何的支持和幫助,也完全不
  知有任何鑑定、安置、輔導的管道。事實上,在我國的法律中對學習障礙學生鑑定
  安置、輔導已有規範,讓我們來看看家長可以據法為孩子爭取到什麼權益。

 
◇ 在懷疑孩子有學習障礙情形時,向學校輔導室求助,並請學校依據法第十二、十
   三條之規定,向該縣市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申請為孩子鑑定鑑定
   會議中家長得列席參加意見。

 ◇ 如果孩子經由鑑定為身心障礙類別第為身心障礙類別第八類的學習障礙學生,家長應
   請求特殊教育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依據第十二條之規定處理有關安置輔導事宜。
   在安置輔導會議中家長亦得列席。

 ◇ 孩子即使被安置在普通班亦應依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得到適當的安置與輔導

 ◇ 為使孩子在普通班獲得良好的教學品質,家長可要求學校依據法第十四條減少班
   級人數。

 ◇ 孩子如果在一般的教育下得不到幫助,家長可依據法第五條提供適合孩子身心
   性需要的課程、教材法。

 ◇ 家長覺得必要可依據法第廿四條要求學校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代抄筆記
   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相關支持服務。

 ◇ 家長對學習障礙的孩子在教導或其他方面有任何疑問時,學校應該依據法第廿六
   條提供家長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

 ◇ 家長可依據法第廿六條爭取成為學校的家長會委員,以監督學校支援服務的運作

 ◇ 家長可要求學校法第廿七條針對孩子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可參加計畫的擬定
   與教育安置。

 ◇ 孩子如果是屬於學習障礙的資賦優異學生,可要求學校依據法第廿九條加強鑑定
   與輔導

 ◇ 家長如果認為孩子在參加各級入學考試時因為障礙影響到評量的公正性,可依據
   法第廿一條要求試務單位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 家長如果對學校的鑑定、安置、輔導有任何不滿意的地方,可以依據法第卅一條
   向諮詢委員會提出申訴。家長並可爭取成為諮詢委員之一,以監督諮詢委員會之運作
   。

中華民國學習障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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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351
1.     特殊教育諮詢會(1)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2) 參與人員: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3) 限制: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 (1)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2) 參與人員: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3) 限制: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1)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2) 參與人員: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3) 限制: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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