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簽發一張匯票,以乙為受款人,面額 50 萬元,以償還甲所欠乙之貸款 50 萬元,乙以背書方式轉
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遭拒,乃向甲行使票據權利,甲乃以受款人乙對
其所負已到期之債務 30 萬元為抵銷,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A)甲可以依民法之規定為抵銷之主張
(B)甲可以依票據法之規定為抵銷之主張
(C)甲不可以其對乙之債權對丁主張抵銷
(D)甲可以在得到對乙之勝訴判決後對丁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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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3), C(175), D(4), E(0) #686810
統計: A(15), B(13), C(175), D(4), E(0) #686810
詳解 (共 3 筆)
#1437296
如果本題是乙為執票人,向甲主張抵銷,是可以選A(依民法規定主張抵銷),但但執票人在本題是「丁」,已經被票據13給切斷了。
| 第 13 條 |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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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082
物之抗辯與人之抗辯
本體屬於人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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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535
129條->支票;76條,69條第三項->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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