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X 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該公司總經理甲本身持有 X 公司股數為 100 萬股,甲之妻乙持有 X 公司股
數為 10 萬股。由於近來公司股價低迷,X 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擬自集中
交易市場買回自家公司股票 1000 萬股,買回價格區間為每股 40 元至 60 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X 公司買回之股份最遲應於買回之日起 3 年內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
(B)總經理甲及其妻乙於 X 公司買回公司股份之期間內均不得賣出其持股
(C) X 公司買回之股份在未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股份前,仍得享有股東權利
(D) X 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但若因故未買回股份時,則可不必
向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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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30), C(17), D(17), E(0) #686811
統計: A(34), B(130), C(17), D(17), E(0) #686811
詳解 (共 4 筆)
#4908572
證券交易法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
申報公告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理變更登記(A)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
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
利。(C)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
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
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
買回股份者,亦同。(D) 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者。(B)
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
積之金額。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之程序、價格、數量、方式、轉讓方法及應
申報公告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
理變更登記(A)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
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
利。(C)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依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
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
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
買回股份者,亦同。(D) 第六項所定不得賣出之人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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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538
第四項->A; 第五項->C; 第七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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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536
第六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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