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公司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若
該公司為股票上市交易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現行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以下所述何者正確?
(A)上市公司不得經公司法主管機關及證券主管機關之核准而延期召開股東常會,但上櫃公司得經證
券主管機關之核准而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B)不僅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常會不得延期召開,包括所有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因均受證券交易法
之規範效力所及,故亦不得經公司法主管機關之核准而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C)上市櫃公司之股東常會雖不得經公司法之主管機關核准而為股東常會之延期召開,但若一併取得
證券主管機關之核准者,則得延期召開其股東常會
(D)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股票上市公司之股東常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召開,並已
明文規定不適用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故不得經公司法主管機關之核准而延期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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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9), C(41), D(156), E(0) #686812
統計: A(9), B(19), C(41), D(156), E(0) #686812
詳解 (共 3 筆)
#1127542
36條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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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219
§36VII 限上市(櫃)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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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414
請問A錯在哪裡呢?
是因為上櫃公司得經證券公司法主管機關之核准而延期招開股東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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