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本法適用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特定因素致適用上確有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下列何者非前條所列舉之因素?
(A)工作特性 
(B)企業規模 
(C)管理制度 
(D)經營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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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42), C(104), D(26), E(0) #1513742

詳解 (共 1 筆)

#2947011

第3條(適用行業之範圍)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態、管理度及工作特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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