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幾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A)30 
(B)60 
(C)90 
(D)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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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26), C(371), D(25), E(0) #1513748

詳解 (共 1 筆)

#2946959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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