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前往某大學法律扶助社尋求協助,表示其前因感染新冠肺炎入院隔離治療,且大樓管理員未即時轉交民事第一審判決書,致未能及時上訴。則關於該法律扶助社對甲為聲請回復原狀之建議,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必須是通常人之注意不能預見而有不能委任代理或不能以其他方法避免遲 誤之情形,方足當之
(B)甲如果僅以管理員未將該判決書正本及時轉交,造成甲遲誤上訴期間,不能認為是得聲請回復原狀 之事由
(C)甲入院隔離治療時,如果是發生在上訴之不變期間屆滿後,不能據以聲請回復原狀
(D)甲應先聲請回復原狀,待法院准許回復原狀之聲請後,甲始得再補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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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7), C(30), D(76), E(0) #3564634
統計: A(12), B(27), C(30), D(76), E(0) #3564634
詳解 (共 2 筆)
#7146976
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
1.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2.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3.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2.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3.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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