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應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而駁回之?
(A)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已經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B)非專屬管轄之事件,受訴法院認為自己並無管轄權,惟被告未就此提出抗辯且已為本案之辯論
(C)原告欠缺當事人能力
(D)起訴係基於惡意,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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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32), C(27), D(22), E(0) #356463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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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道考題的核心在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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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管轄權之法院。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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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民事訴訟法§469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民事訴訟法§25擬制之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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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管轄之案件且當事人未爭執並已進行辯論,則法院應繼續審理。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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