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30965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 甲主張其所有坐落 A 地之建物一棟出租予乙,兩造簽立租賃契約書約定如因該租賃契約涉訟時,得由甲之住所地即 B 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因乙積欠租金,經甲終止租賃關係,甲依所有物返 還請求權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該建物。關於法院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造合意以 B 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所以本件訴訟得由 B 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兩造合意以 B 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未明文為專屬的合意管轄,本件訴訟得由 A 或 B 地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C)兩造合意以 B 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本件訴訟仍應由建物所在地 A 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D)兩造合意以 B 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未記載得由其他法院管轄,即為專屬的合意管轄,本件訴訟應以 B 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