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乙與丙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A 地,丁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單獨起訴,請求丁拆屋並將 A 地返還給甲、乙與丙
(B)甲未得到乙與丙同意,仍得單獨起訴,請求丁拆屋並返還 A 地給甲
(C)甲、乙與丙必須共同對丁起訴,方有當事人適格
(D)若乙與丙不同意進行訴訟,法院可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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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5), C(47), D(20), E(0) #3564630
統計: A(127), B(15), C(47), D(20), E(0) #3564630
詳解 (共 5 筆)
#7266429
民法第821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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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2315
參照: 國試論壇網站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991&chksum=Super421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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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370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不得請求僅向自己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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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068
民法§828: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與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1.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2.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3.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3.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A:正確。
B:需請求丁拆屋還地給全體共有人,非僅甲一人。
C:各共有人得單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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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7-1: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
1.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2.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3.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2.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3.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D: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乙、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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