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為支付工程款開支票給乙,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地為臺中市,因乙工程施作品質不佳,甲拒絕支付票款。關於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為法人,設主營業所在嘉義,乙得向臺灣嘉義地院提起訴訟
(B)甲如為法人,設主事務所在臺北,乙得向臺灣臺北地院提起訴訟
(C)乙得向支票付款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D)乙得向支票發票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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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8), C(30), D(115), E(0) #3564631
統計: A(21), B(8), C(30), D(115), E(0) #3564631
詳解 (共 4 筆)
#7271275
甲為支付工程款開支票給乙,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地為臺中市,因乙工程施作品質不佳,甲拒絕支付票款。關於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如為法人,設主營業所在嘉義,乙得向臺灣嘉義地院提起訴訟
(B) 甲如為法人,設主事務所在臺北,乙得向臺灣臺北地院提起訴訟
民訴§2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A)(B)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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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得向支票付款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13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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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得向支票發票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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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432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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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2.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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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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