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30965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 甲為支付工程款開支票給乙,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地為臺中市,因乙工程施作品質不佳,甲拒絕支付票款。關於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如為法人,設主營業所在嘉義,乙得向臺灣嘉義地院提起訴訟 (B)甲如為法人,設主事務所在臺北,乙得向臺灣臺北地院提起訴訟 (C)乙得向支票付款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D)乙得向支票發票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