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將其所有套房分別出租給乙、丙,因乙、丙均遲交租金,甲遂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果同意撤回對乙之訴訟,其撤回之效力及於丙
(B)法院如果認定乙欠缺訴訟能力,應命甲補正,若甲不予補正,應裁定駁回全部訴訟
(C)法院最終判決甲勝訴,乙決定捨棄上訴,乙捨棄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丙
(D)訴訟程序中,如乙、丙中 1 人死亡,訴訟發生當然全部停止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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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3), C(152), D(15), E(0) #3564632

詳解 (共 4 筆)

#6736328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涉及到民事訴訟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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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7242
分別出租給乙和丙代表是普通共同訴訟
(A) 錯 因為普通共同訴訟對其中一人撤回訴訟
    不會影響到對另一個人的訴訟
參照民訴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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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訴51條- 應該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c) 民訴第55條-普通共同訴訟利害 除別有規定外 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d) 民訴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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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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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49條
(D) 只停止死亡當事人的訴訟程序,視繼承人是否續行(第1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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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5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民事訴訟法§56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1.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2.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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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套房分別出租給乙和丙。本案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應適用通常共同訴訟規範。
A:甲對乙之行為效力不及於丙。
C:正確。
D:此為必要共同訴訟之規範,不適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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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1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2.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3.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4.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5.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B:審判長應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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