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宣示判決,必須當事人在場,方有效力
(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C)法院為判決時,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D)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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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8), C(13), D(7), E(0) #3564636
統計: A(147), B(8), C(13), D(7), E(0) #3564636
詳解 (共 4 筆)
#7271281
關於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宣示判決,必須當事人在場,方有效力
民訴225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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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民訴221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D)。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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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為判決時,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
民訴222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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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民訴22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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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455
第 225 條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第 221 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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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087
民事訴訟法§225:宣示判決之效力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A:不以當事人在場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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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21: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1.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2.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2.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B:正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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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22: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1.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3.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4.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2.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3.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4.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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