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法院,是指職司審判工作之法官組成的裁判機關
(B)裁判機關之法院,有分獨任制或合議制,獨任制係指由 1 位法官審理,合議制則是由 5 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C)行合議審判事件可先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包括確定雙方聲明、權利主張、事實主張、證據聲明 及進行爭點整理
(D)行合議審判事件於言詞辯論程序必須由合議庭全部法官出庭加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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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47), C(3), D(32), E(0) #3564628
統計: A(4), B(147), C(3), D(32), E(0) #3564628
詳解 (共 4 筆)
#7266425
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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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274
1 關於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法院,是指職司審判工作之法官組成的裁判機關
(B) 裁判機關之法院,有分獨任制或合議制,獨任制係指由 1 位法官審理,合議制則是由 5 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法院組織法第3條:地方法院(第一審)-合議庭:3人、高等法院(第二審):3人、最高法院(第三審):5人
法院組織法第3條:地方法院(第一審)-合議庭:3人、高等法院(第二審):3人、最高法院(第三審):5人
(C) 行合議審判事件可先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包括確定雙方聲明、權利主張、事實主張、證據聲明 及進行爭點整理
(D) 行合議審判事件於言詞辯論程序必須由合議庭全部法官出庭加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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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064
法院組織法§3:法院審判案件之獨任制與合議制
1.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2.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3.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2.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3.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B:獨任一人,合議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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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70:準備程序
1.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2.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3.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4.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2.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3.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4.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C:正確。
D:正確。法官要參與辯論才能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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