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進口機器設備並申請發給防治污染證明,經濟部工業局以該項設備之處理量不足因應需要,拒絕發給。甲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濟部工業局復查得知該項機器設備無防治污染之檢驗合格報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經濟部工業局得於下列何項時點補正其處分理由?
(A)訴願提起前
(B)訴願程序終結前
(C)行政訴訟起訴前
(D)行政訴訟判決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1), B(3597), C(627), D(484), E(1) #165545

詳解 (共 10 筆)

#284094
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174
2
#846217
工業局認為處理設備的效果不夠好而不發照,事後更得知連該設備都沒合格,所以工業局可以在原處分通知上再多補充理由說明為何不發照,時間點就是訴願終結前,若沒訴願這個程序,就要在行政訴訟起訴前,這個動作就是補正。(本題是用114I二款)
33
0
#587737
補正原則有訴願在訴願結束前為之
沒有訴願就在訴訟起訴前為之
23
0
#1535720

1.申請發給證明=授益的行政處分

2. 沒有經過聽證做出的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有經過聽證做出的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他先行程序=直接打行政訴訟

3.補正時間點為: 原則(須經訴願)=訴願程序終結前

                           例外(不經訴願)=行政訴訟提起前

4.此題沒有說是聽過聽證的行政處分,顯然是沒有經過聽證的,所以救濟是打訴願>行政訴訟這條線,再看補正,

    是需要經過訴願的,最後導出是訴願程序終結前~~~


18
1
#425060


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16
2
#2801562

題目最後一句「經濟部工業局得於下列何項時點補正其處分理由?」意思是這題的狀況符合行政程序法114條第1項第2款「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又根據114條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而且題目有說這個情況下,甲必須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可見此題的情況並非「得不經訴願程序」,所以工業局必須在甲的訴願程序結束以前補正(記名理由)。

如果題目說甲可以不經訴願,直接提行政訴訟,那麼工業局的補正期限就能延後到行政訴訟起訴前。

14
0
#862139
題目問:經濟部工業局得於下列何項時點補正處分理由? 此題不關 的事唷~ @@

依行政程序法§114:(上面5F有完整法條)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11
0
#2116078
補正:訴願終結前訴訟起訴前撤回:訴願決定...
(共 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997872
甲"循序"發起

按照題目看來這應該是課予義務訴訟吧,前置要有訴願行為

所以先訴願再提課予義務訴訟

按照先提起訴願,則應在訴願終結前補正

9
0
#1351303
我完全同意樓上說法,這就是這兩年國考很多很繞口或是論述有點奇怪的題目。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