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程序法關於信賴保護補償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信賴保護於合法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皆適用
(B)關於補償之爭議,相對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補償請求權自機關告知事由時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D)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補償,於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之情形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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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2), B(201), C(3705), D(574), E(1) #189885

詳解 (共 10 筆)

#152234

5年改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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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95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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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594

第 121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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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16

Sheng Han Wang   信賴保護原則 一般都是對處分有受益性的

譬如 你向行政機關申請蓋加油站 機關合法准許你蓋 事後你被附近住戶投訴 機關廢止你受益性的處分 適用信賴保護      所謂違法→ 你向行政機關申請蓋加油站  機關因為不當貨內部程序 人為因素  導致你無法預期得到你的受益處分 你的信賴也該當應保護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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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862

行程法121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A 行程法120-1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B 行程法120-3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 行程法126-1

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4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第5款(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故,第123條第1款(法規准許廢止者)、2款(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3款(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不用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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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825

有個口訣:知餓(二)不知舞(五) 

知道肚子餓,不知道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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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45

只要是受益處分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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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12
A---
第120條(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信賴補償)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B
 
第126條(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D
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B、C
 
C----
第121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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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85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117條之撤銷權,
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兩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起
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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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48
D的意思是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而"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之情形"是再第123條的第二款
所以不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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