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得聲請該管法院,將之從逮捕機關移送法院審問之程序,稱為:
(A)拘提
(B)管收
(C)提審
(D)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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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0), B(282), C(9588), D(30), E(0) #852010
統計: A(1510), B(282), C(9588), D(30), E(0) #852010
詳解 (共 5 筆)
#2206566
拘提
稱拘提者,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自由,強制被告到達一定處所接受訊問,
並且保全證據之強制處分。
管收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
提審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得聲請該管法院,將之從逮捕機關移送法院審問之程序
糾舉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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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980
24小時,完全沒商量餘地,此為保障人民自由之憲法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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