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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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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3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7
年份:
103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7.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債務人仍為該債務提出擔保者,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所提供之擔保
(B)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但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C)以抵押權擔保之借款本金及利息,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D)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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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添丁
B1 · 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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