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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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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年份:
104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7.李四向銀行申貸五百萬元,由張三擔任保證人,因李四屆期無力清償,銀行未獲張三同意即與李四達成協議,同意李四 分二年清償三百萬元,即解除李四債務,則張三應負之保證責任金額為多少?
(A)一百五十萬元
(B)三百萬元
(C)五百萬元
(D)不負保證責任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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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tamiya50000
B1 ·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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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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