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規定,哪一類特殊學生的鑑定工具不需使用智力測驗?
(A)一 般智能資賦優異
(B)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C)智能障礙
(D)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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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619), C(7), D(64), E(0) #874493

詳解 (共 2 筆)

#1617456

一般、領導、特殊才能: 各款規定        

學術、藝術、創造: 各款規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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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41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

第 二 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
        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
        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
        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
        測驗。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
        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
          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
          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
          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
          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
          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
          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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