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妨害公務章之違序行為?
(A)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B)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
(C)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
(D)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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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1), B(386), C(439), D(307), E(0) #2308556
統計: A(2751), B(386), C(439), D(307), E(0) #2308556
詳解 (共 4 筆)
#4300640
明示禁止通行,表示是對物的一般處分,違反時並不一定有公務人員在場,且不一定會影響公務之執行,所以不會規定在妨礙公務的罪章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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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7258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第 3 編 分則 第 1 章 妨害安寧秩序)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第3編分則 第3章 妨害公務)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D)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B)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6 條
(第3編分則 第3章 妨害公務)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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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681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第 86 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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