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妨害公務章之違序行為?
(A)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
(B)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
(C)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
(D)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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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1), B(386), C(439), D(307), E(0) #2308556

詳解 (共 4 筆)

#4300640
明示禁止通行,表示是對物的一般處分,違反時並不一定有公務人員在場,且不一定會影響公務之執行,所以不會規定在妨礙公務的罪章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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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7258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第 3 編 分則 第 1 章 妨害安寧秩序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第3編分則 第3章 妨害公務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D)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B)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6 條

第3編分則 第3章 妨害公務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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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5681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第 86 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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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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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0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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