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學生相關支持服務的內涵?
(A)提供教育輔具
(B)提供語音報讀教材
(C)提供物理治療服務
(D)協助申請助理員服務
統計: A(20), B(219), C(370), D(54), E(0) #2905631
詳解 (共 6 筆)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 3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A) ,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第 7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D)、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B)、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
第 8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C)(並沒有「治療」的服務)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 4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