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屬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學生相關支持服務的內涵?
(A)提供教育輔具
(B)提供語音報讀教材
(C)提供物理治療服務
(D)協助申請助理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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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19), C(370), D(54), E(0) #2905631

詳解 (共 6 筆)

#5421150
相關專業服務是看學生需求,與學習功能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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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769
依照《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A)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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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1309
簡單來想,學習功能嚴重缺損的學生,未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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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132
(C)提供物理治療服務,改成提供物理治療師「諮詢」更為貼切,治療服務的意思比較接近直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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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9168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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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695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 3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A) ,包括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第 7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D)、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B)、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

第 8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C)(並沒有「治療」的服務)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 4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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