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本次修訂《特殊教育法》(民國112年)之規範何者正確?
(A)為積極有效推動各縣市特殊教育,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以正式編制為資源中心之專 人主責
(B)職業重建人員雖為不升學準備就業之學生的重要相關人員,但尚不包括在 特教相關專業人員之列
(C)為達融合教育應促進普教教師及特教教師的合作交流
(D)雙重特殊需求學生應同時為其規劃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化輔導計畫,兩份計畫才 有利於資優教師與身障教師分工後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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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6), C(205), D(18), E(0) #343458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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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重點如下:一、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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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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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下列有關本次修訂《特殊教育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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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3條修訂內容,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設置應指定專責人員主責,未強制要求為正式編制。雖鼓勵穩定人力,但條文未明確限定須為正式編制。

(B) 錯誤

《特殊教育法》第4條修訂,已明文將職業重建人員納入「特教相關專業人員」之列,反映出對於職涯支持與轉銜服務的重視。因此,說「尚不包括」並不正確。

(C) 正確

本次《特教法》明確強調融合教育的推動需仰賴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教師的合作與專業對話,以共同規劃教學與支持措施,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與包容性。

(D) 錯誤

「雙重特殊需求學生」指具資優與障礙雙重身分者,其教育計畫應整合兩種需求,不應製作兩份計畫分別處理。依112年修法,應合併規劃「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與所需之支持,強調跨專業整合合作,而非分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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