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有關律師為推展業務,可於其事務所網頁中揭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過去及現在之學歷
(B)專業擅長案件領域
(C)兼課學校之名稱、教授科目及職稱
(D)兼任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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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7), C(36), D(1048), E(0) #2792425
統計: A(12), B(17), C(36), D(1048), E(0) #2792425
詳解 (共 2 筆)
#5580993
(A)、(B)皆非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或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5條所規範事項
律師倫理規範§12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律師倫理規範§12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雇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C)、(D)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5條
「律師推展業務,不得表示下列事項:
一、訴訟之勝訴率。
二、顧問對象或委任人。但得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受任中的事件。但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過去處理或參與之事件。但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事件廣為一般人所知悉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
五、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但於學術機構兼任教職或研究者不在此限。」
原5條5款在去年全律會修正後已刪除!(修正理由:原條文第五款並無必要,爰予以刪除。)
(C)、(D)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5條
「律師推展業務,不得表示下列事項:
一、訴訟之勝訴率。
二、顧問對象或委任人。但得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受任中的事件。但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過去處理或參與之事件。但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事件廣為一般人所知悉或未特定委任人且無損害委任人利益之虞者,不在此限。
五、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但於學術機構兼任教職或研究者不在此限。」
原5條5款在去年全律會修正後已刪除!(修正理由:原條文第五款並無必要,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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