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甲律師從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A)甲律師告知受家暴客戶 A 其處理離婚事件經驗豐富,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 及負擔判給 A
(B)在先前任職之 X 事務所得知當事人 B 之機密資訊,於案件完全結束後,甲離職轉任 Y 事務所,而 在 Y 事務所處理的乙控告 B 事件中,將 B 的機密資訊揭露給 Y 事務所
(C)甲律師未具備專利法相關知識與經驗,但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
(D)在法院閱卷之後,到看守所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告知卷宗筆錄內容,使當事人得知悉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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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5), C(43), D(941), E(0) #2792429
統計: A(41), B(15), C(43), D(941), E(0) #2792429
詳解 (共 2 筆)
#6182945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A、C不能選
A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 及負擔判給 A 有點太誇大了。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A、C不能選
A保證必得讓法院將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 及負擔判給 A 有點太誇大了。
C對外宣稱為專利法專家並以此招攬當事人 C律師行為係使當事人陷於錯誤來招攬業務。
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B不能選,縱使委任契約結束,律師仍受保密義務之拘束,除非有上開事由,否則不應違反保密義務。
附帶補充:本條第2款愛考,若當事人有犯罪意圖,則此時例外不受保密義務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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