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案件進行中,被告之律師既然合理懷疑被告之陳述可能不實,就應該拒絕向法院提出之
(B)律師得協助被告與證人做開庭準備,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改依據律師準備 的腳本作陳述
(C)對於其陳述可能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人,只要沒有威脅利誘,律師得動之以情,要求其受傳喚時 不要出庭作證
(D)於案件偵查中,被告律師即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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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0), C(29), D(886), E(0) #2980767

詳解 (共 5 筆)

#5903973

《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

I 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探究案情、忠實蒐求證據,於合理範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

II 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證據、要求任何第三人不得向對造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以提供利益方式誘使證人提供證據,或提出明知為虛偽之證據。

III 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或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C),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

《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
I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

II 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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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正確,不得教唆被告湮滅證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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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I 律師於執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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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C)選項:律師倫理規範§16I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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