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此係法律制定的:
(A)明確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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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4341), C(1102), D(106), E(1) #4041

詳解 (共 5 筆)

#2467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了「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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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82
損害比例選最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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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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