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何者稱為專門課程?
(A)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B)教育知能課程
(C)任教學科專長知能課程
(D)教學和級務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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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1365), C(6258), D(259), E(0) #73209

詳解 (共 7 筆)

#153400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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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02
專門→只有教某個學科或領域才會的知識 ex.教國文和教化學的老師,就有不同的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只要是身為老師都該有的教育專業知識 ex.教心、教社、教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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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774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專門課程:看你是哪科就要精通哪科的知識
教育專業課程:培育教師們「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半年的教育實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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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938

共分四類

普通課程---共同修習

專門課程---任教學科或領域知識

教育專業課程---教育知能...

教育實習課程---實習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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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395
記憶方法:教育專業課程→教程,因為考教檢和教甄一堆參考書名都是:教育專業科目重點整理 xx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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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449

請問專門課程和教育專業課程該怎麼分和記憶?

 

老是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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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177
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專門課程...
(共 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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