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為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主管機關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明文加以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該收取的費用項目?
(A)求才介紹費
(B)求職服務費
(C)求才服務費
(D)求職介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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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23), C(16), D(106), E(1) #304958
統計: A(17), B(123), C(16), D(106), E(1) #304958
詳解 (共 5 筆)
#249161
| 第 4 條 |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 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
然而第二款不就是求職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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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818
第 3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
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
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
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
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第 4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
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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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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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求職(本國人) |
求職(外國人) |
求才(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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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費 介紹費 |
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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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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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月薪資<平均薪資,不得超過員工第1個月薪資。 第一個月薪資>平均薪資,不得超過員工四個月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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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 |
無 |
就服46 I條1~7或11款工作,每年<2000 就服46 I條8~10款工作,第一年每月<1800,第二年每月<1700,第三年每月<1500,但曾受聘工作二年以上,並再受聘僱同雇主,每月<1500 |
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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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諮詢費 |
每小時<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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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心理測驗費 |
每項測驗<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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