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文書證據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私文書他造不爭執其真正,舉證人仍應證其真正
(B)第三人違背文書提出義務,法院得認依該文書證明之事實為真實
(C)私文書經公證人認證者,推定其為真正
(D)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不負提出之義務
統計: A(148), B(289), C(2726), D(55), E(0) #1571121
詳解 (共 9 筆)
(A) 第357條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C) 第358條 I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D) 第344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B選項,是當事人
第345條(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第三人不從就罰錢了,三萬塊!
第349條(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A)X
民訴 第357條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
(B)X
民訴 第345條
I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民訴 第349條
I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C)O
民訴 第358條
I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D)X
民訴 第344條
I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 該當事人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 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 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 商業帳簿。
五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速解:私文書可以代理人簽名或經公正推定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