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鑑定、勘驗與人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拘提之
(B)鑑定人原則上由其中一造當事人選任,並定其人數
(C)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D)鑑定人因行鑑定,不得聲請法院訊問證人,亦不得對於證人自行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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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4), C(3439), D(161), E(0) #1571126
統計: A(72), B(54), C(3439), D(161), E(0) #1571126
詳解 (共 7 筆)
#3395539
第329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第326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 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第365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第337條2項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
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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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4494
民事訴訟法 第 365 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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