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確認其身分。如行為人拒絕身分查證,且不願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行政機關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警察機關何時應拒絕會同行政機關執行前述強制行為?
(A)有經費不足等事由,即應拒絕
(B)身分查證屬警察機關之職務,故不得拒絕
(C)無法即時確認行為人是否違反義務,即應拒絕
(D)會同辦理,將嚴重妨害警察機關自身職務之執行,即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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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94), C(486), D(4321), E(0) #2790044
統計: A(45), B(294), C(486), D(4321), E(0) #2790044
詳解 (共 6 筆)
#5241460
行政程序法§19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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