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原則上應依據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B)基於管轄權恆定原則,無論何種情形下管轄權皆不可能發生變動
(C)數機關就同一事件依法皆有管轄權者,依受理先後順序判定
(D)關於管轄權之有無,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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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4915), C(115), D(118), E(0) #2790045
統計: A(68), B(4915), C(115), D(118), E(0) #2790045
詳解 (共 9 筆)
#5183592
管轄恒定原則有以下例外:
1、委任(或稱委辦):指上級機關將特定事項委由下級機關或自治行政機關辦理。
2、委託:指無隸屬關係之機關間委託辦理之謂。
3、干預:指上級機關直接行使下級機關之權限。
4、變更:指因法規變更(例如組織法變更管轄權範圍)或事實上原因(例如機關裁撤)而產生之管轄權變動。
5、移轉:指非如前述機關權限之結構性變更,而是因個案情況,各別移轉其管轄。例如舊訴願法規定,受理訴願機關逾期不為決定,訴願人逕向其上級機關提起再訴願時,案件即移轉由該上級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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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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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024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A)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B)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A)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B)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C),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D);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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