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A公司總機構設在高雄市,民國113年度有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為新臺幣6000萬元,另有美國分公司所得額折合新臺幣為5000萬元,惟其分公司已在美國依法繳納所得稅折合新臺幣1050萬元,並取得納稅憑證及相關簽證。試問A公司113年度實際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何?
(A)1200萬元
(B)1150萬元
(C)1260萬元
(D)10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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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43), C(15), D(18), E(0) #3428512
統計: A(222), B(43), C(15), D(18), E(0) #3428512
詳解 (共 2 筆)
#6393752
所得稅法 第3條第2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所得稅法 第5條第5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
(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
國內所得額6000萬 國外所得額5000萬 國外扣繳稅額1050萬
國內+國外所得額共計11000(6000+5000)萬 應納稅額:11000萬*稅率20%=2200萬
國外所得額5000萬 應納稅額:5000萬*20%=1000萬
可扣抵稅額上限:1050萬>1000萬 故可扣抵1000萬上限
應繳納稅額:國內外應納稅額2200萬-可扣抵上限1000萬=1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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