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26611
年份:11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8 A公司總機構設在高雄市,民國113年度有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為新臺幣6000萬元,另有美國分公司所得額折合新臺幣為5000萬元,惟其分公司已在美國依法繳納所得稅折合新臺幣1050萬元,並取得納稅憑證及相關簽證。試問A公司113年度實際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何?(A)1200萬元(B)1150萬元(C)1260萬元(D)10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