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依「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
(A)21.5%
(B)23%
(C)22.5%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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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3714), C(596), D(151), E(0) #43546
統計: A(375), B(3714), C(596), D(151), E(0) #43546
詳解 (共 10 筆)
#257203
已修法改為「23%」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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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393
已又修法改為「23%」囉!!!!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
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
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
,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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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825
(1) 特殊教育預算:中央4.5%&地方5% (2) 地方教育經費預算23% (3)直轄市和縣市正府國民教育經費預算35% (4) 中央原住民教育經費育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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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342
(105/1/6公布)第3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之編列及支付)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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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791
修法了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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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889
106學年度實施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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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314
引用6F
已又修法改為「23%」囉!!!!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 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 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 ,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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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424
2023年7月確認 還是23% (寫考古題的大家一起加油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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