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九條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的任務?
(A)評鑑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運用績效
(B)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C)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D)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統計: A(1259), B(328), C(470), D(819), E(0) #54708
詳解 (共 9 筆)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訂各級各類教育經費之計算基準。
(二)計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基本需求。
(三)計算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十八條
第十五條(教育經費監督)
各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行政機關公告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並公告其查核結果,其有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者,應相關規定法令辦理,並公告周知。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前項情節輕重,停止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特定教育補助一年至三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學校、教育機構得準用之。
第二項、第三項財務報表格式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教育評鑑)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機關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佈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佈評鑑結果。
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由此看來,平時進行財務監督(也就是會計室每年趕得要死的財報),至於"評鑑經費之運用績效"沒有一個固定的單位負責呢!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 研訂各級各類教育經費之計算基準。
(二)計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基本需求。
(三)計算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13~17人, 專家不少於1/2
"評鑑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運用績效"
是誰負責的呢?
這好難到底去哪看這些啊?
(C)91 年度起實施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規範下列那一項? (A) 私立學校經費補助 (B) 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C) 教科文經費的比例 (D) 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此提(D) 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與(A)評鑑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運用績校 是不同意思嗎
感謝大大無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