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租予乙後,又將 A 屋租予丙並交付占有予丙,乙得知後可向丙主張交付 A 屋
(B)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租予乙,並交付占有予乙後,A 屋竟遭丙無權占有。此時,乙可對丙主 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C)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租予乙供居住之用,乙雖於訂約時已知 A 屋為輻射屋,但因輻射屋會危 及乙的健康,故乙仍得主張減少價金
(D)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租予乙,約定由甲負修繕義務。按民法規定,乙得自行修繕再請求出租 人償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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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494), C(674), D(874), E(0) #2106495

詳解 (共 10 筆)

#3706278

(A)乙得知應向丙請求占有返還而非交付A屋。 乙僅為租賃A屋,並無A屋之所有權,無法請求交付。

(B) 乙已租得A屋,故有權占有A屋。 此時丙無權占有,乙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C)乙於訂約時已知A屋為輻射屋無法於訂約後再行主張減少價金。

(D) 依民法第430條之規定,承租人乙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甲與乙已於契約約定由甲負修繕義務,且依法應先由出租人甲修繕,乙應於出租人不為修繕才得自行修繕請求償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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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604

(A)A 屋已交付占有予丙,故乙應該向甲主張不履行租賃契約的賠償

(B)承租人是占有人,可以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C)民法424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答案說減少價金是錯的

(D)430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乙要先定期催告,甲不修繕乙才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求甲償還費用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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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577
(A)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租予乙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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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792

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
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第 963 條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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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061

430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429的原則),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催告後才能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繕扣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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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478
原本題目:9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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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687
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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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3284
(C)➢424是終止契約不能減少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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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949
直接佔有人:

間接佔有人:民法第941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如租賃、使用借貸等),由他人代為管領該物,自己不直接占有該物,為間接占有人。


輔助佔有人:基於一定關係,受他人指示,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該他人為占有人,受指示者為占有輔助人。
如受僱人、學徒、家屬等等,皆屬占有輔助人。


而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直接佔有人+間接佔有人可提起佔有物返還之訴
輔住佔有人無法提返還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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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828

求解C選項詳解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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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525180
未解鎖
(A)甲將自己所有之 A 屋租予乙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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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7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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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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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59113
未解鎖
A修正:民法443。乙簽約是債權行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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