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平均分擔之 300 萬元連帶債務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丁為債務之承認而中斷時效時,其效力亦及於乙、丙之債務
(B)丁請求甲支付全額獲勝訴判決後,仍未能自甲受償時,得再請求乙支付全額
(C)甲清償全額後,如乙不能償還其分擔額,甲亦僅能向丙求償 100 萬元
(D)甲對丁清償 100 萬元後,丁即不得再次向甲請求支付剩餘之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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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1), B(2549), C(672), D(298), E(0) #2106503
統計: A(741), B(2549), C(672), D(298), E(0) #2106503
詳解 (共 10 筆)
#5147628
(A)民 279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甲對丁為債務承認中斷時效,效力不及於乙、丙之債務
(B)民 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丁可以同時或先後請求甲或乙支付
(C)民 282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故甲可以請求丙按照比例分擔
(D)民 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丁可以向甲請求支付剩餘之200 萬元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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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756
針對A選項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承認債務,對該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雖因而中斷,但對其他債務人,債權之消滅時效並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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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030
(C)第 282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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