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上所稱之「土地的定著物」?
(A)燈塔
(B)房屋
(C)柏油馬路
(D)蓄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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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45), C(3243), D(583), E(0) #2106487

詳解 (共 8 筆)

#3908689

我知道大家的疑問是蓄水池

102 年台上 1703 號:蓄水池是定著物,有獨立的經濟上 的效用,定著物興建完成時已取得所有權

蓄水池包含游泳池、魚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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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147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93號,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與土地構成分所不同,附著於土地與土地構成一體之物非毀損其本質或變更其形體不能與土地分離者,為土地構成分,例如樹木、堤防、隧道、井、石牆、溝渠及岩石等;但如依社會觀念認為獨立之物則為定著物,例如獨立供人使用之房屋則為定著物,而非土地構成分。以上, 柏油馬路非毀損其本質或變更其形體不能與土地分離,亦非社會觀念認為獨立之物,應為土地構成分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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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204
依民法第66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
(共 3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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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093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指非土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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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271
馬路、水井、水溝、地下道、植物則為土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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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906
柏油馬路緊密附著於土地是土地的一部分,不符合定著物非成分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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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257
民法 第66條1項: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 第66條2項: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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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66
定著物: 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可達經濟上之使用目的者。
定著物之要件: 
1. 非土地構成部分
2. 繼續附著於土地
3. 不易移動其所在
4. 具有獨立經濟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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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81694
未解鎖
特別詳解:依據民法66條定義不動產區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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