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我國民法,下列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B)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D)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
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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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952), C(230), D(2516), E(0) #2106494
統計: A(537), B(952), C(230), D(2516), E(0) #2106494
詳解 (共 6 筆)
#3706274
依民法836之規定,選項(D)應改為: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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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603
(A)民835-1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B)民 837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民 838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D)民 836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終止地上權的前提是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但如果不是要終止地上權,只要積欠地租,土地所有人都可以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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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953
民法第837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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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503
(A)民法 第835-1條1項: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B)民法 第837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民法 第838條1項: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D)民法 第836條1項: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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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997
(D)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 地租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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