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就下列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何者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的情形?
(A)甲、乙間締結買賣甲之不動產的契約時
(B)乙繼承被繼承人甲之不動產時
(C)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時
(D)甲將其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予乙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9), B(451), C(2555), D(628), E(0) #2106502
統計: A(659), B(451), C(2555), D(628), E(0) #2106502
詳解 (共 10 筆)
#5147627
(A)買賣契約甲乙締結時即生效(民法第166條之1尚未施行)
(B)甲死亡時,乙即當然繼承
(C)民 758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債權讓與不用登記,依據民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91
1
#3743101
不動產役權
權利內容可約定;須以書面約定+設定登記,始生效力
62
0
#6564832
正確答案
(C) 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時
白話解釋與分析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以及了解台灣民法對於不動產物權變動所採取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 什麼是「登記生效」?
簡單來說,對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權利(例如所有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法律規定「一定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這個權利才算正式成立生效」。如果沒有登記,那麼即使雙方簽了約、付了錢,法律上這個權利也還不存在。這規定在《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現在我們來分析各個選項:
(A) 甲、乙間締結買賣甲之不動產的契約時
* 行為性質:這是「債權行為」(俗稱簽合約)。意思是甲和乙之間「約定」好,甲有義務要把不動產過戶給乙,乙有義務要付錢給甲。
* 是否需登記才生效?:不需要。買賣契約在雙方意思一致時(例如簽約當下)就已經成立並生效了。這個契約只在甲乙兩人之間產生效力,還沒涉及到不動產「權利」本身的變動。後續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是讓權利變動的「物權行為」。
* 結論:簽買賣契約,不需登記即生效。
(B) 乙繼承被繼承人甲之不動產時
* 行為性質:這是基於「法律事實」(死亡)而非「法律行為」(雙方約定)的權利變動。
* 是否需登記才生效?:不需要。根據《民法》第759條,因為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等原因取得不動產物權,在「登記前」就已經取得權利了。也就是說,甲一過世,繼承人乙在法律上就立刻成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是,如果乙要再把這個不動產賣給別人,就必須先辦好繼承登記,才能辦理過戶。
* 結論:繼承,不需登記即生效。
(C) 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時
* 行為性質:這是「物權行為」。不動產役權(例如:讓乙的土地可以通行甲的土地的權利)是一種「物權」,是直接支配不動產的權利。要「設定」一個新的物權,就屬於物權行為。
* 是否需登記才生效?:是。這完全符合《民法》第758條第1項的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是透過法律行為(甲乙雙方的約定)來創設一個新的不動產物權,因此「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如果甲乙說好,但沒去地政事務所登記,那麼乙的「不動產役權」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
* 結論:設定不動產役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是正確答案。
(D) 甲將其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予乙時
* 行為性質:這主要是在「讓與債權」。主要標的是甲對欠款人的「債權」(要錢的權利),而抵押權是跟著這個主要債權跑的「從屬權利」。
* 是否需登記才生效?:不需要。根據抵押權的「從屬性」,當主要的債權轉讓給乙時,用來擔保這個債權的抵押權也會一併轉讓給乙。這個債權的轉讓,只要甲和乙雙方同意就生效了,不需要登記。雖然乙事後最好去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以免未來主張權利時產生爭議,但這個轉讓行為本身在甲乙之間是已經生效的。
* 結論:讓與有抵押權的債權,轉讓行為不需登記即生效。
舉例教學
假設甲是地主阿土伯,乙是想買地/用地的小美。
* 情境 (A) 買賣契約
阿土伯和小美簽了一份合約,約定阿土伯用300萬把一塊地賣給小美。
* 分析:簽約的當下,這份「買賣合約」就有效了。阿土伯有義務要交出土地,小美有義務要付錢。但此時,土地所有權人仍然是阿土伯。合約本身不需要登記。
* 情境 (B) 繼承
阿土伯是小美的爸爸,他不幸過世了,名下有一塊地。
* 分析:在阿土伯過世的那一刻,小美就自動成為這塊地的法律上所有人,不需要等去地政事務所登記。但如果小美想把這塊地賣掉,就必須先辦好繼承登記,把地主名字從阿土伯改成自己,才能賣給別人。
* 情境 (C) 設定不動產役權(正確答案的情境)
阿土伯的地在馬路邊,小美的地在裡面。小美為了方便進出,想從阿土伯的地上開一條路來走。
* 分析:阿土伯和小美講好,並簽了約,同意讓小美永久使用他土地上的一條通道。但是,如果他們沒有去地政事務所把這個「通行權」(不動產役權)登記起來,那麼這個權利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存在的。萬一阿土伯後來把地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小美就不能對新的地主主張她有權利可以走那條路。必須登記,權利才算真正成立。
* 情境 (D) 轉讓有抵押權的債權
阿土伯曾借錢給隔壁老王,老王用自己的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阿土伯當擔保。現在阿土伯缺錢,就把這筆「可以向老王要錢的權利(債權)」賣給了小美。
* 分析:當阿土伯把這筆債權賣給小美時,擔保這筆錢的「抵押權」也自動跟著轉移給小美。這個轉讓在阿土伯和小美之間就生效了,不需要登記。小美之後可以去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讓地政資料顯示抵押權人是她,但這不是轉讓生效的必要條件。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以及了解台灣民法對於不動產物權變動所採取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 什麼是「登記生效」?
簡單來說,對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權利(例如所有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法律規定「一定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這個權利才算正式成立生效」。如果沒有登記,那麼即使雙方簽了約、付了錢,法律上這個權利也還不存在。這規定在《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現在我們來分析各個選項:
(A) 甲、乙間締結買賣甲之不動產的契約時
* 行為性質:這是「債權行為」(俗稱簽合約)。意思是甲和乙之間「約定」好,甲有義務要把不動產過戶給乙,乙有義務要付錢給甲。
* 是否需登記才生效?:不需要。買賣契約在雙方意思一致時(例如簽約當下)就已經成立並生效了。這個契約只在甲乙兩人之間產生效力,還沒涉及到不動產「權利」本身的變動。後續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是讓權利變動的「物權行為」。
* 結論:簽買賣契約,不需登記即生效。
(B) 乙繼承被繼承人甲之不動產時
* 行為性質:這是基於「法律事實」(死亡)而非「法律行為」(雙方約定)的權利變動。
* 是否需登記才生效?:不需要。根據《民法》第759條,因為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等原因取得不動產物權,在「登記前」就已經取得權利了。也就是說,甲一過世,繼承人乙在法律上就立刻成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是,如果乙要再把這個不動產賣給別人,就必須先辦好繼承登記,才能辦理過戶。
* 結論:繼承,不需登記即生效。
(C) 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時
* 行為性質:這是「物權行為」。不動產役權(例如:讓乙的土地可以通行甲的土地的權利)是一種「物權」,是直接支配不動產的權利。要「設定」一個新的物權,就屬於物權行為。
* 是否需登記才生效?:是。這完全符合《民法》第758條第1項的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是透過法律行為(甲乙雙方的約定)來創設一個新的不動產物權,因此「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如果甲乙說好,但沒去地政事務所登記,那麼乙的「不動產役權」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
* 結論:設定不動產役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是正確答案。
(D) 甲將其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予乙時
* 行為性質:這主要是在「讓與債權」。主要標的是甲對欠款人的「債權」(要錢的權利),而抵押權是跟著這個主要債權跑的「從屬權利」。
* 是否需登記才生效?:不需要。根據抵押權的「從屬性」,當主要的債權轉讓給乙時,用來擔保這個債權的抵押權也會一併轉讓給乙。這個債權的轉讓,只要甲和乙雙方同意就生效了,不需要登記。雖然乙事後最好去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以免未來主張權利時產生爭議,但這個轉讓行為本身在甲乙之間是已經生效的。
* 結論:讓與有抵押權的債權,轉讓行為不需登記即生效。
舉例教學
假設甲是地主阿土伯,乙是想買地/用地的小美。
* 情境 (A) 買賣契約
阿土伯和小美簽了一份合約,約定阿土伯用300萬把一塊地賣給小美。
* 分析:簽約的當下,這份「買賣合約」就有效了。阿土伯有義務要交出土地,小美有義務要付錢。但此時,土地所有權人仍然是阿土伯。合約本身不需要登記。
* 情境 (B) 繼承
阿土伯是小美的爸爸,他不幸過世了,名下有一塊地。
* 分析:在阿土伯過世的那一刻,小美就自動成為這塊地的法律上所有人,不需要等去地政事務所登記。但如果小美想把這塊地賣掉,就必須先辦好繼承登記,把地主名字從阿土伯改成自己,才能賣給別人。
* 情境 (C) 設定不動產役權(正確答案的情境)
阿土伯的地在馬路邊,小美的地在裡面。小美為了方便進出,想從阿土伯的地上開一條路來走。
* 分析:阿土伯和小美講好,並簽了約,同意讓小美永久使用他土地上的一條通道。但是,如果他們沒有去地政事務所把這個「通行權」(不動產役權)登記起來,那麼這個權利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存在的。萬一阿土伯後來把地賣給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小美就不能對新的地主主張她有權利可以走那條路。必須登記,權利才算真正成立。
* 情境 (D) 轉讓有抵押權的債權
阿土伯曾借錢給隔壁老王,老王用自己的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阿土伯當擔保。現在阿土伯缺錢,就把這筆「可以向老王要錢的權利(債權)」賣給了小美。
* 分析:當阿土伯把這筆債權賣給小美時,擔保這筆錢的「抵押權」也自動跟著轉移給小美。這個轉讓在阿土伯和小美之間就生效了,不需要登記。小美之後可以去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讓地政資料顯示抵押權人是她,但這不是轉讓生效的必要條件。
2
0
#7000848
(A)買賣契約於甲、乙締結時 即生效力。
(B)甲死亡時,乙當然繼承。
(D)民法第297條第1項:
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故債權讓與不用登記。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