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基於買賣契約,對乙有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價金債權,若甲將該
債權出賣於丙,並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乙,否則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與丙訂立買賣債權之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丙
(C)甲應擔保債務人乙之支付能力
(D)若甲未通知乙,已將債權讓與丙,乙仍對甲支付 20 萬元價金,則乙之 債務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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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42), C(8), D(359), E(0) #3428718
統計: A(44), B(42), C(8), D(359), E(0) #3428718
詳解 (共 2 筆)
#6413816
甲基於買賣契約,對乙有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之價金債權,若甲將該
債權出賣於丙,並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債權出賣於丙,並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應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乙,否則甲與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 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 未通知不影響讓與契約效力,即使未通知乙,甲與丙之間的債權讓與仍然有效,僅對債務人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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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97 條 (債權讓與之通知) I.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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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與丙訂立買賣債權之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丙❌
- 債權本身的移轉,需要有「讓與債權」的合意(此為準物權行為或處分行為)。
- 題目中「甲將該債權出賣於丙」是原因行為,「並將該債權讓與丙」才是使債權實際移轉的處分行為。因此,並非僅訂立買賣契約時債權就當然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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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應擔保債務人乙之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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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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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買賣中,甲不必擔保乙的支付能力,但需擔保債權真實存在(除非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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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350 條 (權利瑕疵擔保—權利存在擔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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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甲未通知乙,已將債權讓與丙,乙仍對甲支付 20 萬元價金,則乙之債務消滅✔️
- 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 因甲未通知乙,該讓與對乙不生效力,乙向甲清償仍屬善意且有效。
- 丙僅能向甲主張其權利(例如請求甲返還其所受領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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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97 條 (債權讓與之通知) I.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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