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舉辦下列那一種公民參與模式的法律要求與程序最嚴格?
(A)工作坊
(B)聽證會
(C)審議論壇
(D)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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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256), C(766), D(751), E(0) #2064948

詳解 (共 4 筆)

#3628076
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相反地,如果舉辦的是聽證會,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

聽證會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

美中不足的是,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最終決策才必須受到人民在聽證會提出之意見拘束。此點是我國聽證會與外國最大的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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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322
破題法:B 聽證來自行政訴訟法規定

A.工作坊不可能。

B.聽證會 兩造兼聽(行政訴訟法55-65條)及108條

C.審議倫壇,多數與少數公共議題之共識會

D.公聽會,如319槍擊。警察檢調和鑑識專家向民眾解說。


聽證(Hearing)係為落實英美法的自然正義原則——「兩造兼聽」概念,因此廣義言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為了立法、爭訟與行政裁量等行為時,給予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學者專家等以口頭書面提供意見之機會,均為聽證的概念。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之規定,聽證前必須有嚴謹的準備程序,包含公告與通知,預備聽證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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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384

公聽會的舉辦,主要在於彙整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然因公聽會為一種非正式的程序,利害關係人於公聽會中所陳述的意見,僅提供主管機關參考,主管機關既不受約束,也無答辯說明的義務;再者,公聽會紀錄亦僅記載大概情形。


聽證紀錄則需載明利害關係人陳述或發問的內容,以及其提出的文書、證據及聲明異議的事由。主管機關對於利害關係人所有的陳述,有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義務;再者,聽證結果具有約束主管機關的效力,與公聽會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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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389
公聽會 聽而不答 ( 瞭解民眾的看法 )...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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