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關身心障礙證明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B)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
(C)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採書面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以一次為限
(D)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時,申請者應自行負擔百分之六十之相關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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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18), C(66), D(517), E(0) #1616520
統計: A(41), B(118), C(66), D(517), E(0) #1616520
詳解 (共 7 筆)
#2327323
問十四:我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如何處理?
答:身心障礙者如果對於鑑定及各項服務的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以1次為限,並須負擔百分之40之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者,將退還申請人;另如超過規定期限,相關作業費用,須全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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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020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
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
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
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身心障礙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
,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
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經依第二項至前項規定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其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
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
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
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身心障礙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
,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
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經依第二項至前項規定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其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
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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