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行政行為應避免「肇致與其結果顯然不成比例之不利」,其意指下列何種原則?
(A)合目的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狹義比例原則
(D)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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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392), C(3373), D(104), E(0) #167434

詳解 (共 3 筆)

#391011
  • 適當性原則:即指採取可以達成目的之合適方法;行政行為應就無數可行處分中,選擇合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最適當之方法為之。「合適」之方法係指可以達成目的之方法。如目的達成後,處分應即停止。例如殺雞通常不足以儆猴,此時殺雞欲以儆猴,即屬不適當之手段。
  • 必要性原則:指所採方法本身之不利益為最小者,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必要」之方法,係指同樣可以達成目的之多數方法中,該方法本身之不利益為最小。又稱最小損害原則,指行政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需採傷害最輕微之手段,而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例如殺雞用牛刀,則不免於造成雞隻過大之損害。
  • 狹義的比例性原則:指該方法之不利益,與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權衡不失合理之比例關係,故又稱相當性或均衡性原則。「合比例」之方法,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的侵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又稱合理性原則或期待可能性原則。亦即處分不得肇致與其結果顯然不成比例之不利。例如殺雞取卵、以炮擊雀、竭澤而魚,手段與目的顯失均衡。                                                 http://moex.com.tw/pdf/pa06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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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4
  • 適當性原則:即指採取可以達成目的之合適方法;行政行為應就無數可行處分中,選擇合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最適當之方法為之。「合適」之方法係指可以達成目的之方法。如目的達成後,處分應即停止。例如殺雞通常不足以儆猴,此時殺雞欲以儆猴,即屬不適當之手段。
  • 必要性原則:指所採方法本身之不利益為最小者,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必要」之方法,係指同樣可以達成目的之多數方法中,該方法本身之不利益為最小。又稱最小損害原則,指行政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需採傷害最輕微之手段,而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例如殺雞用牛刀,則不免於造成雞隻過大之損害。
  • 狹義的比例性原則:指該方法之不利益,與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權衡不失合理之比例關係,故又稱相當性或均衡性原則。「合比例」之方法,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的侵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又稱合理性原則或期待可能性原則。亦即處分不得肇致與其結果顯然不成比例之不利。例如殺雞取卵、以炮擊雀、竭澤而魚,手段與目的顯失均衡。                                                 http://moex.com.tw/pdf/pa06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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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069

最佳解是錯的

 

(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這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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