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9.警員甲奉命逮捕槍擊要犯乙,此涉及刑法第二十一條依法令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若以武力抵抗,甲亦可以武力排除
(B)若乙扔出武器向甲投降,甲為預防萬一,仍可開槍將乙擊斃
(C)若甲之長官指示頇對乙格殺勿論,則甲即可依本條規定將乙擊斃
(D)若命令明知違法,非甲所能阻止,則甲可主張阻卻違法
(E)若符合本條之規定,則甲之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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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2), C(15), D(49), E(136) #268627
統計: A(481), B(2), C(15), D(49), E(136) #268627
詳解 (共 5 筆)
#801195
B 既已投降,若開槍乃過當,甚至有故意殺人之嫌。
C 命令形式上違法,推定屬員明知,既明知則不得遵從,公務員服務法17亦有明文。若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違法,屬員有義務向上級陳述意見或報告,若長官仍決意為之,則得主張21而不罰,公服法2、3及公務員保障法17亦有相關規定。
D 明知命令違法而從之,不得主張21。(21II但)
E 符合21,阻卻違法性,不罰,而非成罪後減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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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146
E:21條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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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473
公務員保障法第 17 條 (相對服從說)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陳述意見說)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
d明知命令違法,仍執意為之或不能阻止這都不能阻卻違法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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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886
D選項 : 非甲所能阻止,這樣還是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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